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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合同的转让

更新时间:2017-12-05 17:38:3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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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环球网校提供合同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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