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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效力

更新时间:2017-12-06 13:42: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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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效力

  一、合同解除变更(环球网校提供合同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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