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运输合同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运输合同

更新时间:2017-12-11 14:14: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4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运输合同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运输合同”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运输合同

  一、(环球网校提供运输合同)客运合同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向承运人索赔。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赠与合同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民间借贷合同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环球网校为考生提供“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运输合同”供广大考生学习。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