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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7-09-30 10:27: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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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题来看,试题难度不大,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环球网校提供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理论上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税。

  但是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第6年开始,以后的各个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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