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题】
“竹盐”是G公司推出的护肤产品品牌,并在中国获得了商标注册。在G公司的护肤产品包装上,“竹盐”标识的右上方,标有®,表明为注册商标。同时,护肤产品包装上配有文字介绍竹盐的制作过程,并标明护肤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竹盐。上海H公司在G公司推出竹盐护肤产品后,也推出自己的以竹盐为主要原料的“HiZi”牌护肤产品上,并在包装上标注“竹盐原料洗面乳”,其中“竹盐原料洗面乳”字体较小,未单独突出使用“竹盐”。G公司立即发出律师函,要求H公司停止侵害,H公司则回函称自己未对“竹盐”进行商标使用,同时,H公司的律师建议H公司挑战G公司“竹盐”商标的有效性。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根据《商标法》,关于G公司要求H公司停止侵害的问题,正确的是()。
H公司回函G公司称自己未对“竹盐”进行商标使用。所谓《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如果G公司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H公司商标侵权案件时,G公司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