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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14 09:25: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3收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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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十一)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以及存量房地产买卖。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1、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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