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知识点
【摘要】环球网校介绍“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知识点“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小编觉得学好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很重要,下面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经济法基础考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还拥有2016年课程>>可点击查看通关课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十一)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产的出租;
(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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