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汇总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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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章节练习题汇总 | |
| 第一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一章总论 |
| 第二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 第三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 第四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 第五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 第六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 第七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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