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房产税征收管理
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球网校提供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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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房产税征收管理”介绍了房产税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进行预习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房产税征收管理”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房产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二、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房产税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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