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行政复议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机关 | 复议机关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1)本级人民政府 |
| (2)上一级主管部门 | |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多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D: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仲裁。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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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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