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会计监督内容。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和要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2)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1)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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