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学习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内容。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①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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