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1、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迁址”视不同情况(是否变更开户行)分别适用“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2、撤销程序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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