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仲裁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8-07-17 08:55:3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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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仲裁的适用范围”本文为考生提供第一章总论考点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础。
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普遍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不能提请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不适用《仲裁法》:
(一)劳动争议的仲裁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选题
1、根据《仲裁法》 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当事人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B.收养纠纷
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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