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仲裁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8-07-17 09:00:42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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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仲裁的基本原则”本文为考生提供第一章总论考点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础。
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双方自愿)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三、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选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裁终局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C.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案】AD
【解析】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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