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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追索

更新时间:2018-07-30 09:11: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0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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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追索”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18:票据追索

一、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被拒绝付款)到期前追索(预期无法获得付款)

二、被追索人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顺序和人数的限制)

三、追索的金额

本+利+费(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单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答案】C

【解析】(1)选项 A:在票据到期日前,出现特定情形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 选项 B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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