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行为
更新时间:2018-07-30 09:04:2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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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行为”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17:票据行为
一、出票
(一)包含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二、背书
(一)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注】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二)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而非票据无效)
(2)部分背书(无效)
(3)限制背书(背书“不得转让”)
(4)期后背书(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一)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二)提示承兑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三)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一)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二)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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