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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行为

更新时间:2018-07-30 09:04: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7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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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行为”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17:票据行为

一、出票

(一)包含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二、背书

(一)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注】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二)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而非票据无效)

(2)部分背书(无效)

(3)限制背书(背书“不得转让”)

(4)期后背书(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一)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二)提示承兑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三)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一)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二)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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