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六节国内信用证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它支付工具
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2、国内信用证分类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
3、付款期限
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4、当事人
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转让行、保兑行、议付行
5、基本程序
(1)开证
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国内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2)保兑
(3)修改
(4)通知
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 3 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 3 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5)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议付
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办理议付。
(7)索偿
(8)寄单索款
(9)付款
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10)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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