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税收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13-08-29 09: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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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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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概述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解释1】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解释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012年单选题)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12年)
A.机动车辆
B.金银首饰
C.古玩字画
D.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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