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29 0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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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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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单选题】甲公司2012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2012年)
A.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B.没收经营所得
C.提请司法机关查封财产
D.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D
【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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