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服务期
更新时间:2013-09-04 08: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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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服务期内容1.服务期的条件2.服务期与正常的工资调整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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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容
1.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与正常的工资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释】是以服务期总期限为分母,而不是劳动合同总期限为分母。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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