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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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支票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付款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1)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2)出票人为单位的,其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3)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辨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VS支票的付款银行】(1)银行承兑汇票上的承兑银行承担票据上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资金不足时,承兑银行必须依法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支票上的付款银行并未对支票进行承兑,不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因此,支票到期,出票人资金不足以支付时,银行将依法拒绝付款。(2)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可以将该票据上的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进行追索;支票持票人被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当向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保证人进行追索,不得将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因为该银行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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