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银行本票
更新时间:2013-09-24 08: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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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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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本票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付款
(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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