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更新时间:2013-10-25 08: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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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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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出版、发表”)。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而非“稿酬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非“稿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剧本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
2.税率:20%
3.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确定
①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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