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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权利质押设立

更新时间:2017-11-27 12:46: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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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权利质押设立”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环球网校提供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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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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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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