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权利质押设立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环球网校提供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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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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