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要约和要约邀请
更新时间:2017-11-28 13: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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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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