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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章(3)

更新时间:2012-05-16 10:34: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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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行为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1.购买自用
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等,但不包括增值税。
应纳税额=支付的不含增值税价款×10%
2.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10%
  
3.其他自用
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4.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3】某汽车制造厂2007年9月将自产轿车1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奖励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售价为18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50000元/辆。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45000 B.54000 C.252000 D.306000

  答案:B

  解析:自产轿车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由于轿车的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所以计税依据应是轿车的销售价格。

  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0*3*10%=54000元

  补:应纳增值税=(10+3+4)*180000*17%=5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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