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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更新时间:2014-01-14 10:59: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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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让我们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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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二)先占

  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三)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因为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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