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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担保物权

更新时间:2014-01-14 11:10: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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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担保物权,让我们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经济法》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

  (1)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立,如抵押权与质权;

  (2)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系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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