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房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22)
更新时间:2010-10-14 13: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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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听课中,对房地产抵押规定的表述中“在建工程不得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属于正确的,但上网一查,却说可以担保。到底,在建工程能不能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理由在那里?
请解答,谢谢!
答案:
你的理解有道理。这是一道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根据新的《物权法》等现有法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包括为自己债务担保和为第三人债务担保两种类型。抵押人不再仅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不再仅为贷款银行,由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为第三人债务担保同样可行。因此,此题D项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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