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发布!宁夏2025年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评审安排,调整较大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公告,明确2025年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业评审安排,考生务必重点关注,一起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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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
毛志明0951-5099008
张春明0951-5099009(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唐继华0951-5672232(知识产权专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推进高水平人力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在岗的工作从业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经济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备案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勇于开拓创新;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申报专业需与从事工作一致。
第六条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及要求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
(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6)完成本专业课题研究、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以指定官网查询为依据)或得到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发展推进会、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8)主持县(市、区)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主持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9)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10)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自治区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3.专业理论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2万字以上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期间,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地级市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排名前3);
(5)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及要求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证书后,取得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本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对促进本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等方面有关键性突破(需完成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4)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以所在单位相关文件为依据);
(5)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6)完成本专业课题研究、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以指定官网查询为依据)或得到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人员,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推进会、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8)主持县(市、区)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且主持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3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9)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10)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相关厅局或地级市表彰、奖励3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11)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12)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自治区年均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以纳税凭证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3.专业理论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10万字以上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者第一作者,下同),或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5)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排名前2)。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八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未具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除符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排名前3);
2.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行业组织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九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未具备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经济及相关系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除符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自治区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奖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3);
3.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4.主持完成国家级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5.做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人力资源工作或提供重要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贡献突出(以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等,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成果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所称“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部委;所提“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录
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2.“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奖项”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各部委和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是指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公共就业、劳动关系和国家规定的职业中介内容中的相关工作。
4.“经济及相关系列职称”是指经济系列中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以及会计、审计、统计等同等层级职称;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6.“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国内高等院校主办公开出版的学报和公开出版的专著(须有ISSN、CN刊号和ISBN、CIP书号),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网站上查询。
7.“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3000字学术文章,但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范围内。
8.“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我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形式、创新业态或创新服务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项技术、软件等所享受的一种专有权利。
9.“关键产品”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业态、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业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产品。
10.“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1.“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等高校联合制定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12.“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13.“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4.“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5.“取得并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要取得相应职称,还需聘够规定任职年限,企业工作人员只参考取得相应职称年限,对聘任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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