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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更新时间:2017-04-15 08:5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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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是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点内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 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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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答疑:

  第1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终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16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恳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 (与《土地管理法》31条相比较)

  第1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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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例题】依据(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收回基本农田(  )

  A、满1年未使用土地的

  B、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但是连续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

  C、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1年弃耕抛荒的

  D、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

  答案:BD

  解析: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政府无偿收回,因此,B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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