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一般是指:对一些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事先进行评价时,往往难以作出准确的环境影响预测。项目建设实施后,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一些规模较大、环境影响也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后对其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运行后,由于建设方案的变化或运行、生产方案的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针对其变化所进行的补充评价。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项目工建设前,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预先评价,而该评价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法中所说“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的排放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
(2)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
(3)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作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要求一致,应在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上,针对建设项目的变化进行补充预测评价,其重点应当是:
(1)工程变化说明或环境功能变化说明。
(2)对选址、选线发生变化的项目,应对变化区域的环境现状进行补充调查评价。
(3)污染物排放核定。
(4)环境敏感目标核定。
(5)环境影响补充预测与评价。
(6)污染防治补充措施或生态保护补充措施。
(7)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补充投资。
(8)后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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