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知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18-12-26 10:41:2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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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答疑知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问题: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答疑:
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堪称经典:"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91年,湖北省环保局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湖水污染案件的过程中,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问题致函原国家环保局。原国家环保局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形式,专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做出解释:"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可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损害互为因果。简而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定条件的解释,符合法学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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