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
收藏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同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招生简章>>> 考后学员交流反馈>>>
?2010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课程将全部采用宽频教学,现在报名,立即上课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问答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环评工程师备考经验:2026年环评工程师考试全年学习计划来袭!2025-08-21
- 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真题与考前资料对比(法规+导则+技法)2025-07-04
- 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真题与考前资料对比2025-07-04
- 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真题与考前资料对比2025-07-04
- 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真题与考前资料对比2025-07-04
- 2025年环评师考试真题考情分析(4科目)2025-07-04
- 考前资料:2025年环评师考试思维导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25-06-11
- 考前资料:2025年环评师考试思维导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内含7个章节)2025-06-11
- 考前资料:2025年环评师考试思维导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2025-06-10
- 考前资料: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师速记口诀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