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笔记11
更新时间:2013-06-06 1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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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37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考试大&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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