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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笔记53

更新时间:2013-06-08 17:18: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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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笔记

  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烟&考试大&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以减少热污染。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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