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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知识点解析1

更新时间:2013-07-23 12:23: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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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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