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14-06-20 09:26: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如下:

  特别推荐: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试题答案、考友交流

  根据《环评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上述规定表明:

  1.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2.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3.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4.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5.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编辑推荐:

  2005年-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真题汇总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VIP套餐震撼推出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