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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保监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更新时间:2014-09-20 10:33: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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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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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监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40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

  某企业擅自将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当地环保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于是立即下达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责令该企业重新安装使用防污设施,并处以5000 元罚款,请根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C )

  A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 某企业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某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E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行政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43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45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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