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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更新时间:2014-09-22 11:23: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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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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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1.2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

  2.1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以一定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

  2.2焚烧处置的特点: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2.3焚烧法可以处置固态废物,液态或气态废物,并且通过残渣熔融使重金属元素稳定化。

  2.4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和有机氯化物等。

  3.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场址选址要求: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最高允许限值(见教材表10.4)。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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