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7-05-15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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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一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务师知识点如下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一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务师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环球网校提供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
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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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
A.税务管理权
B.税收监管权
C.委托税务代理权
D.税收司法权
E.税收检查权
【答案】AE
2、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
C.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以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D.征税权虽是国家法律授予的,但是可以放弃或转让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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