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环球网校提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如下:
1、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2、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委托方: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受托方: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3、消费税纳税环节
委托方: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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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委托方: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受托方: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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