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包装物押金的处理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计税方式
1、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包装物状态: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收取押金(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
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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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 |
计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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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
收取押金不纳增消两税 没收押金换算计增消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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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啤酒、黄酒 |
收取押金不纳增消两税 没收押金换算计增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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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
收取押金纳增消两税 没收押金不重复计增消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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