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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房产税(7)

更新时间:2010-09-29 09:05: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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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大纲:

  (一)熟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优惠

  (二)熟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优惠

  (三)熟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优惠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的优惠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例: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8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答案】A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1200×6×4%=288(万元)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①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②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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