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15)
(一)认证结果的处理: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取得规定资料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五、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款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4、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七、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八、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若干处理规定
(一)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09新增)
(三)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十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审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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