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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4)

更新时间:2010-12-24 09:22: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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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1、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执行。

  例: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均为捐赠支出,其中当年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慰问金10万元,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其当年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多少?

  【答案】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300×12%=36(万元)

  承认其实际发生的3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直接给灾民的10万元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该企业当年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为10万元

  例:某商业企业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40万元,经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查,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的捐赠10万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计算该企业当年公益性捐赠的下列问题:

  (1)扣除限额;

  (2)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3)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计算步骤:

  1/实发数=10万元

  2/扣除限额=40×12%=4.8(万元);

  3/允许税前扣除额=4.8(万元);

  4/纳税调增数=10-4.8=5.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5.2=45.2(万元)

  6/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2×25%=11.3(万元)

  【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只有12%的比例扣除规定,没有全额扣除的规定。

  第二,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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