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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节(7)

更新时间:2011-02-22 09:18: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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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审核报告 $lesson$

  按照教材例题模式作答。

  例题

  某汽车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小汽车的生产和销售,2005年4月注册税务师受托审查该企业2005年3月份的纳税情况,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8%,已知该企业3月份业务及会计资料如下:

  (1)3月2日,企业向外销售小汽车20辆,每辆不含税出厂价为160000元,价外收取装运费23400,款项已存入银行。

  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20)+23400÷1.17]×17%=547400(元)

  应计提消费税=160000×20×8%=256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767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74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0

  (2)3月3日企业用自产小汽车10辆换取一批原材料,作价(不含税)1600000元,双方均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增值税销(进)项税额=1600000×17%=272000(元)

  借:原材料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0

  (3)3月10日,企业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每辆小汽车的生产成本为100000元,已移送完毕。

  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2×17%=54400(元)

  计提消费税=100000×2×8%=16000(元)

  借:固定资产 270400

  贷:产成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0

  ――应交消费税 16000

  (4)3月15日,企业接受委托为其他企业加工一批汽车轮胎,双方协议规定,委托材料成本1000000元,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300000元,垫支辅助材料计价58500元(含增值税),企业无同类汽车轮胎的销售价格,委托方提货时各种款项均已送存银行。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17%+58500÷1.17×17%=59500(元)

  代扣消费税=(1000000+300000)÷(1-10%)×10%=144444.44(元)

  借:银行存款 553944.44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4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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