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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辅导:行政诉讼程序(1)

更新时间:2011-09-27 10:56: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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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lesson$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

  ①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受理

  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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