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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十二章(5)

更新时间:2012-05-11 11:05: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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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销售费用的审核

  ⑴注册税务师应注意审核其开支是否属于销售费用的范围,有无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应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业务应酬费开支,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列入销售费用的;开支是否属实,有无虚报冒领、营私舞弊的;销售费用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及条件。

  ⑵对于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⑶掌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出比例。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2-2]某服装厂主要生产经营各式童装。2009年初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厂2008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注册税务师对该厂的“营业费用”账户进行了检查,从摘要栏中看到2008年4月份和9月份分别支付广告费3000元和5000元。继而审核了“营业费用--广告费”明细账户,并进一步核实了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该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市场,发展关系户,当本市某服装商店和某百货市场5月1日和10月1日开业之前,分别向其支付了赞助费,然后将赞助费用视为广告费计入营业费用。

  注册税务师认为,依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该企业将赞助费计入了营业费用,挤占产品销售利润。但其不是故意的,属于对广告费的理解问题,故调整计税利润8000元,补缴所得税2000元。账务调整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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